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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试行谈话函询采信办法 夯实监督执纪措施

来源:柳南区纪委监委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0-15 16:21   分享
  日前,柳南区印发《柳南区党员干部谈话函询采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给谈话函询对象向组织倾诉、说清问题的机会,推动柳南区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谈话函询采信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对谈话函询对象的陈述说明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予以采纳的一种工作方式。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或信访举报被反映人发出函询说明书,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主动如实说明问题情况的机会,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教育激励和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的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关心。谈话函询采信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轻微性,查清后可采取轻处分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是反映的问题较为笼统、不具体,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或者是反映的问题明显夸大事实,不符合常理和相关逻辑,需要谈话函询不会千万线索流失的线索。  

  《办法》指出,谈话函询对象应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监督,主动对所函询问题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敷衍塞责、歁瞒组织。如谈话函询对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事实清晰清楚,可以采信的函询谈话记录可按程序报批澄清了结;被函询对象态度抵触,有意回避关键问题或对所询问题隐瞒、简单否定的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行为的,要对其进行纪律提示提醒,同时提出具体要求并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谈话函询采信工作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情况要及时向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函询采信情况,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求,体现对党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日常监督的再监督。  

  《办法》要求,开展谈话函询采信工作,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谈话函询采信之机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打击报复,与谈话函询对象有直接利益或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着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监督能力,提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切实在实践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监督水平,在一体化推进“不敢、不能、不想”中筑牢“不想”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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