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纪委监委 作者:纪委监察局 发表时间:2016-10-18 16:19 分享
10月11日下午,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原教育局局长兼县职教中心主任、县原兴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刘湘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出的赃款4574753.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湘文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工程老板阮某等7人(另案处理)提供本县教育集中区和县教育局包括设备安装及教学仪器采购等工程项目信息,帮助他们顺利获得工程承包资格,共计收受其7人所送现金、车库、轿车、红木家具等财物折合4081853.98元。同时,被告人在2012—2014年期间还伙同原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杨汉斌(已判刑)、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沈彦孝(已判刑)收受广西文泽公司黄某、孔某订销教辅材料返点好处费1478700元(其中刘湘文获492899.24元)。以上共计5560553.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湘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经累计,被告人刘湘文收受财物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湘文犯受贿罪成立。在共同收受回扣的犯罪中,被告人刘湘文与沈彦孝、杨汉斌的地位、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湘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湘文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是坦白,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湘文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主动交纳部分罚金,视为其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鹿寨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湘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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