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市纪委 柳州纪检监察 作者:纪委监察局 发表时间:2018-07-10 09:48 分享
曾广海作为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全面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在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40万元,妨碍国家惠民政策落实,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6年12月2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广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0万元
曾广海曾任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科科长等职务,2013年12月获任命为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职期间,曾广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潘某、覃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商人文某想承包柳城县国土局的相关土地整治工程,遂授意下属潘某找曾广海商谈有关事宜。同年11月,文某为能在柳城县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中顺利中标,准备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授意潘某送给曾广海,随后,潘某将这20万元在曾广海的楼下送给了曾广海。同年12月,在曾广海的帮助下,文某通过招投标,顺利地拿下了柳城县社冲乡仓贝村土地整治项目。曾广海因害怕自己的收受行为被调查,于2016年5月,退还潘某10万元。
2015年11月,柳州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了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古砦村、龙美村两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的中标人。为了感谢曾广海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2016年1月,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在柳州市古亭山某小区附近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曾广海。
曾广海在归案后表示:因一时糊涂和侥幸心理,触犯了法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给国家、单位和家庭脸上抹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各级领导的关心,对不起同事们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重托。认罪悔罪并接受法律制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警示:从四个方面预防职务犯罪
如何为广大党员干部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针”?建议如下:
(一)严惩行贿和受贿犯罪
某些官员之所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是因为有人向其行贿。在整治职务犯罪中,不仅要整治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官员,更要惩治行贿者。根据相关法律理论,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属于对象犯,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从犯罪动机上看,行贿是导致受贿发生的一大诱因。而且,行贿者得到的非法利益远远大于受贿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应依法严厉惩处。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扎紧制度的笼子,规范权力运行才能有效预防腐败发生。曾广海作为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其与土地中心主任两人能够轻易决定招投标中标之人,说明存在监督空白。在重大项目工程中,相关监督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三)强化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
曾广海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学习,认为收受贿赂款之后,用表面签订的借条等手段掩饰受贿行为,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以为退还了贿赂款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要强化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重视自己的道德尊严和人格形象,不做违背人民和国家利益、有损党的形象和自我形象的事情,做到在是非面前有辨别能力,在警示面前有反思能力。
(四)招投标公正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曾广海等人在土地整治项目中,与招标公司合谋,搞“明招暗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所以,不但要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要从重进行经济处罚,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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