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纪委监委 作者:纪委监察局 发表时间:2018-01-26 20:08 分享
村“两委”干部因私分国有资产被“一锅端”
——江口乡六合村“两委”干部违纪案例剖析
村“两委”干部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直接组织者和实践者,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鹿寨县纪委迅速立案查处江口乡六合村6名村干部集体贪污违纪案件,将该村“两委”干部“一锅端”,取消当事人的候选人资格,确保换届选举健康顺利进行,为换届选举保驾护航。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20日,鹿寨县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江口乡六合村委私设小金库问题。接到群众举报后,该县纪委立即启动违反“两委”换届纪律行为专办和快速查核机制,迅速组织人力,仅用5天时间结案。经立案调查,该县江口乡六合村党总支部书记陈品贵,总支委员、村民委主任曾俊榕,党总支部副书记张庆尊,总支委员、村民委副主任刘南标,村民委委员朱群华,村民委委员、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宁永革等6人在未经县、乡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集体讨论决定将闲置的立新小学校舍出租给某公司民工居住,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收取租赁费合计29100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并将租赁费进行了私分。以上6人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决定,给予陈品贵、曾俊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南标、朱群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庆尊免于党纪处分,给予宁永革(非党员)通报批评处理,其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情背景
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将被撤并村校及教学点校园校产等财产委托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的通知》(鹿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鹿寨县教育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代管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闲置的校园校产用于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如五保村、村文化室、村计生室、村农技校、村党员活动室等,但闲置校舍及土地使用权仍属县教育部门所有。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的村干部受教育局委托代管闲置校舍,在代管事项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校舍产权属于县教育部门,属于国有资产,而陈品贵、曾俊榕、张庆尊、刘南标、朱群华、宁永革等6人在代管校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规出租校舍并私分租金,其行为构成共同贪污错误。
因其所贪污金额达不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3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故对本案陈品贵、曾俊榕、张庆尊、刘南标、朱群华5名党员追究党纪责任,对非党员宁永革作出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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