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检监察评论 作者:鹿寨县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19-05-14 15:46 分享
模拟案例:
陈某,XX公司XX部门的负责人,中共党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某结识了从事运输行业的老板林某。一次,陈某母亲生病住院,聚会后未联系的林某不知从何处获知消息,竟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档礼品,在离去前还给陈某送上了一个3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陈某便收下了。其间和以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陈某帮忙的诉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分析: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党员干部都存在这样的一个思想误区:只要收受的礼金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便没啥大不了的。殊不知,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礼金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依然会构成违纪。
《条例》第八十八条中明确说明,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种情形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
上面的案例中“陈某和林某结识后,来往甚少,在其母亲生病时,收受林某高档礼品和3000元红包,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违反了廉洁纪律。”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要根据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
另外,一些有心机的人为了搞长线的感情投资,就会利用过节等时机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将其送礼行为蒙上温情脉脉的面纱。一些党员干部认为没给这些“朋友”帮过忙,不会有问题,逐渐被温水煮青蛙,在送礼的人有求于他时,就不好拒绝,导致一步步迈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
党员干部要做到交往有度、交往有节,时刻保持君子之交,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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