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鹿寨县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20-09-25 10:34 分享
第1部分 案例
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利局干部在扫黑除恶打伞工作中弄虚作假
2018年9月至11月,驻梅河口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刘兴民在负责扫黑除恶打伞工作期间,与该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人)陈岩研究决定,照抄照搬上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月及线索再摸排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同时未落实上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有关要求。此后,刘兴民和陈岩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伪造2次研究扫黑除恶打伞工作党组会议记录。2020年6月,刘兴民、陈岩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9月,被吉林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
第2部分 说纪
今日说纪:梅河口市水利局干部伪造扫黑除恶打伞工作党组会议记录
2019年7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到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利局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导组在查阅会议记录时发现:梅河口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会议记录显示,该局曾先后2次召开党组会,研究扫黑除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而局党组会的会议记录上,却并没有研究扫黑除恶工作的有关内容。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将督导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吉林省纪委监委。此后,梅河口市纪委监委根据省纪委要求对市水利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2018年9月至10月,梅河口市水利局纪检组组长刘兴民在分管扫黑除恶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局没有结合工作实际,照抄上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月及线索再摸排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同时未落实上级《关于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同年11月,为应付上级检查,刘兴民与该局法制办副主任(负责人)陈岩研究决定,伪造2次该局党组研究扫黑除恶工作的会议记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梅河口市水利局干部刘兴民、陈岩实施文件照抄照搬且不落实上级文件,为应付上级检查伪造会议记录,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这背后反映的是他们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存在应付心态和侥幸心理。各级党组织应以案为鉴,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层层传导压力,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同时,对甘当“文抄公”、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对敷衍塞责、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也要精准问责,以此警醒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求真务实、担当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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