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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县纪委监委 作者:融安县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21-07-15 09:50 分享
罗德在任融安县长安镇党委委员等职务,协助镇政府负责安宁等村的包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安宁村委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3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鉴于罗德能主动交代其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真诚认错悔错,可予减轻处分。2021年6月10日,罗德受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二级科员;违纪违法所得被依纪依法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