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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来源:融安县纪委监委   作者:融安县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18-03-19 16:50   分享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县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移风易俗,引领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职工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在编的干部职工。驻融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事宜和其他喜庆事宜的总称。

婚丧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名义操办的婚事、丧事事宜。

干部职工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其他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名义操办的生日(祝寿)、满月、乔迁、升学、参军等事宜。

干部职工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干部职工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干部职工本人操办。

第四条 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和标准。

(一)依据《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桂纪发〔2014〕17号)规定,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和标准。干部职工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夫妻只有一方为干部职工、另一方为非干部职工身份的,参照双方均为干部职工身份办理桌数执行。

(二)干部职工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不得直接或变相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次不超过200元。

(三)干部职工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收礼与办酒分离,或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宴请规模;

(三)利用公款、公车、公物或占用其它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借机敛财或超标准收受礼金、礼品或违规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开展,在婚庆事宜中,有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婚庆主婚人、证婚人和司仪等。

(六)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七)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八)在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九)其他形式的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事实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操办丧事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事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报告手续,报告程序为:

1.一般干部职工及科级非领导干部操办的,由操办人填写

《干部职工操办婚事事前报告表》(附件1),经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向本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乡镇干部职工向乡镇纪委、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向派驻纪检组)报告。

2.领导干部(指全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不含按正科级或副科级管理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操办的,由操办人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事前报告表》(附件1),经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3.驻融单位领导干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一般干部在所在单位报备。

4.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向所在乡(镇)纪委报备。

5.除丧事外,操办前未经报告办理的宴请一律视为违规操办。

(二)干部职工必须在办理婚丧事宜结束后10日内,如实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干部职工操办婚事事前报备相同途径,分别向有关机关、部门报备。

(三)《干部职工操办婚事事前报告表》、《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干部廉政档案管理。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操办婚丧事宜的干部职工在履行事后报告时,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退还送礼人或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缴国库。

第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一律收缴。

(二)违反第六、七条规定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单位干部职工存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除单位相应绩效考评分数,并分清责任,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第十条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各级各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点设在县纪委信访室,举报电话:12388、8136292,举报网址:http://guangxi.12388.gov.cn/liuzhoushi/ronganxian/。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中央、自治区、柳州市的规定和要求相抵触的,以中央、自治区、柳州市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融安县干部职工操办及参与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融纪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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