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作者: 发表时间:2020-11-20 13:25 分享
为加强委机关自身建设,规范职工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机关职工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条 实行书记负责制。书记负责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协助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常务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委机关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副书记工作,分工负责,协助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二条 办公室主任在委领导的指导下,负责本委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各室负责人在委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本室的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准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第五条 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六条 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七条 评价同志要全面、客观公正,防止孤立、片面,不得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八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工作的严肃性。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十条 严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审查调查工作秘密以及其他属于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十二条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不准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十三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十四条 知错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十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任何时候、任何工作,都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力求零失误、零差错。
第十六条 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要筑牢廉洁“防火墙”,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七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注意特殊时段、重要节点、紧要环节的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十九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
第二十条 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
第二十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十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二十四条 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二十五条 坚持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真抓实干,既讲效率更重质量,把事情干成又确保干好,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优良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