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市鱼峰区纪委监委 作者: 发表时间:2014-09-04 16:30 分享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保障党员群众的信访权利,维护依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加工、传递信访信息;实施信访监督;督办、查办信访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 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纪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群众对党员、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时,应当做到文明、热情、认真、耐心、细致,详细纪录来访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由来,来访理由和要求,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情况全面、客观、准确。
第九条 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实名举报的,需要将是否受理的情况告知信访人。
(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本机关承办部门(信访室)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信访人是否受理。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二)由基层纪(工)委受理的信访举报,基层纪(工)委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情况告知信访人。
(三)对署实名信访举报件的处理结果,按“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四)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基层纪(工)委,要为信访人提供方便,信访人可持身份证、受理凭证到承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基层纪(工)委查询,由承办人负责口头答复(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第十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要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其中属实名举报的,由信访举报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件及时转送,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处理信访件,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做到无积压、无丢失、无泄密。
第十二条 坚持信访举报件归口管理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信访举报件,除有关领导已有批示并按批示意见办理之外,原则上送信访室统一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信访室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及时登记,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主管信访工作的纪委领导审批。
(二)对反映紧急情况的信访举报件,随到随办。
(三)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集体访、联名信,应及时处理。
(四)重要信访举报要及时向纪委领导报告。
(五)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或信访案件,信访室一般在3个月内报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访件的督办、查办和审核,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纪(工)委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五条 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纪(工)委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件时,要做到及时、准确、保密,不得扣压、拖延、泄密,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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