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鱼峰区纪委>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纪委监委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7-15 19:50   分享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中共柳州市鱼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0772-3867337 邮箱:yfqjw@163.com

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静兰路10号鱼峰区人民政府

桂ICP备05009280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502000013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