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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纪委监委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9-30 10:05   分享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柳州市党委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部署,更好发挥扶贫领域责任单位联动协同机制作用,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关于印发<全区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纪通〔2018〕11号)和《中共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至2020年全市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柳纪发〔2018〕5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成员单位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巡察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残疾人联合会共19家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和纪委、柳州市党委和纪委以及鱼峰区党委关于专项治理工作决策部署;

    (二)学习贯彻市、区领导同志和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贫领域专项治理的批示、讲话精神,研究落实措施并定期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三)研究全区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排查出涉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的,应当即时移送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必须通过保密途径(径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问题线索涉及的范围可以是本级,也可以是下级或其他部门。(移送流程详见附件1)未发现线索的成员单位,需主要领导“签字背书”于每月5日前上报排查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办(详见附件4)。

    (五)各成员单位制定专项治理年度工作计划,重点针对本单位涉及扶贫的资金和项目监管开展专项治理,并将专项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区专项办(径送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六)各成员单位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向对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责任清单,于双月15日之前报送扶贫项目及资金备案表(详见附件5),主动接受监督。

    (七)通报各成员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成员单位提请的重大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专项办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指定专项办一名负责人作为临时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指定相关科室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日常联系等相关工作;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

    (四)建立年度“红黄黑榜”通报制度。区专项办建立专门台账,如实记录并通报各成员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和按期移送发现的问题等情况,红黄黑榜原则上每半年通报一次,如未出现达到通报情形的,可不予通报。

    红榜:对全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扎实落实专项治理七项工作制度、移送发现问题及时或转立案的予以“红榜”通报表彰。

    黄榜:对落实专项治理七项工作制度不力,未按要求向专项办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资料两次(含)以上,未按《2018年至2020年全市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履职尽责的;在专项治理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的部门予以“黄榜”通报。并由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约谈部门分管负责人,单位党组织要向区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

    黑榜:对被“黄榜”通报累计达到2次,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对专项治理工作应付了事、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对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脱贫攻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存在扶贫领域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单位,年内党组织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因扶贫领域问题受到纪律处分达2人以上(含2人)的,予以“黑榜”通报。由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区纪委监委将派工作组对该部门负责的扶贫项目、资金、扶贫联系点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纪问题的,除查处当事人,还要追究成员单位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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