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3-02-28 16:49 分享
近年来,中央各项惠农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仅农机购置补贴一项去年便超过了200亿元。然而,随着补贴金额的大幅增加,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呈陡增之势,使得这一惠农补贴俨然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金箍棒”打断坑农“黑手”
——广西严查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案件纪实
黄孟夏 李钢
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在南宁市召开,部署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并对今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在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算得上是近年来的一个热词。
李文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原副局长。这位副厅级官员涉嫌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受贿和滥用职权,于2011年底被检察机关拘捕。他也是目前广西农机补贴领域系列腐败案件中落马的最高级别领导干部。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透露,2008年至2012年3月,自治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39件2539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46%,涉案总金额达2亿余元。其中,涉案的企业人员大到坐拥数千万的公司老板,小到仅数万家底的商贩。涉案官员级别高至副厅,低到科员。
巨额补贴成为“唐僧肉”
随着补贴金额的大幅增加,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呈陡增之势。
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简称“四补贴”。2011年,中央财政总计安排“四补贴”1406亿元,其中农机购置补贴为175亿元。尽管农机购置补贴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近年来其标准却大幅提高,从2008年的40亿元猛增至2009年的130亿元,2010年这个数额为155亿元,2011年进一步上升至175亿元,去年则超过了200亿元。
据统计,仅2011年,广西全区就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56亿元,直接补贴农户25.7万户,购置机具28.5万台,拉动农民直接投入12亿元,拉动农机户经营作业服务收入增长45亿元。
然而,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的过程中,由于补贴流程的设计和实施操作环节不健全,致使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套取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违纪违法行为。随着补贴金额的大幅增加,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呈陡增之势,严重影响了这项惠农政策的实际效果,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领取农机购置补贴的基本程序为:符合购机条件的农户填写书面申请—申请经审核并公示后,由县级农机局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书—购机者将申请表、协议书和身份证提供给经过县农机局审核确定具有农机销售资质与合格机具的销售商—销售商出具差价款的正式发票后,农民付款购回农机—销售商凭农机销售证明从县农机局领回国家补贴款。
在这个领取补贴的程序中,有两个主要环节容易成为贪腐官员与不法商人钻营牟利的机会:一是农机销售资质与入选补贴范围农机种类的确认,进入这个范围的农机具将在销售量上实现大幅增长,利润丰厚;二是作为申领补贴凭证的农机销售情况难以逐一跟踪核实,销售商甚至会持假的销售证明材料骗领补贴,而将实际并未以优惠价售给农民的农机具再原价外卖。
由于数额巨大,农机购置补贴成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眼中的“唐僧肉”。程序上的缺陷和漏洞,直接导致贪婪的苍蝇纷纷飞舞而至。
围捕蚕食补贴的“硕鼠”
从玉林市农机局到所辖各县(市、区)农机局,从一把手到副职乃至关键岗位或环节上的普通干部,几乎全部卷入该案。
一系列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案件的频发,引起了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决定,协调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在全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场对蚕食国家补贴“硕鼠”的围捕行动全面拉开序幕。
梁龙,博白县农机局原局长。2009年至2011年春节,梁龙借助自己审核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的职务便利,在办理销售农机和领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相关手续上,为6名经销商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先后12次收受贿赂3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福柱,容县农机局原局长,同样把农机购置补贴变成自己谋私敛财的工具。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陈福柱利用职权,为有关农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谋取利益,个人受贿8.45万元,单位受贿78.54万元,因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柳城县农机局包括正副局长在内的7人因涉嫌贪污、受贿及单位受贿被查处,涉案金额达70多万元;柳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站长、党委书记和管理股负责人因涉嫌受贿164万余元被查……
一时间,广西农机系统多名干部在农机购置补贴腐败案中纷纷落马,令人扼腕。
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仅2011年1月至9月,自治区检察机关就立查此类案件涉案人员10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达1723万余元,渎职案件造成损失3024万余元。
其中,不得不提的是玉林市农机系统腐败窝案。
玉林市纪委严肃查处了以玉林市农机局原局长黄帜为首的玉林市农机系统腐败窝案。该案波及玉林市整个农机系统,涉案人员15名,从玉林市农机局到所辖各县(市、区)农机局,从一把手到副职乃至关键岗位或环节上的普通干部,几乎全部卷入,涉案金额达420多万元。
案发前,黄帜任市农机局局长长达8年,独断专行,排挤与其不和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把自己的亲戚和亲信安排到重要岗位或关键环节任职,苦心经营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伪造、销毁、转移、藏匿了大量会计资料。
在接受调查期间,黄帜交代了广西农机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检举了自治区农机局个别领导干部涉嫌受贿的线索,自治区农机局原副局长李文科腐败案就此浮出水面。最终,李文科以及自治区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原处长黄鑫、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党组原书记韦增成相继落马。
查处的这些案件显示,涉案的农机主管部门人员有的虚报销售额,套取国家补贴;有的以入股等方式受贿,如到一些农机经销商的“二级公司”吃干股、分红利;有的收取“服务费”、“推广费”后,指定质次价高的行贿人销售;有的空卖购机协议,让行贿人经手倒卖;还有的直接虚增单位支出,贪污公款。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改革和健全补贴操作程序、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成为源头防治此类问题的题中应有之义。
去年,农业部继续将2012年作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年”,重点推进全国农机系统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案件的同时,从农机购置补贴程序中的漏洞入手,及时介入涉案部门的重点岗位和农机购置补贴领域的关键环节检查。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易于掌握情况的优势,提高对小案的查处率,由小案查大案、由大案查窝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共有43名农机系统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退回非法所得款项196.16万元。
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督促下,从2012年7月至12月,广西农机系统集中开展了“学廉、诺廉、践廉、述廉、评廉”的“五廉”教育活动,采用公开承诺、健全制度、整改提高、领导述廉、群众评廉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农机干部廉政意识。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还多次组织当地农机系统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系列活动。
广西农机购置补贴领域系列案件的发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程序漏洞和监管不力等机制问题。因此,改革和健全补贴操作程序、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成为源头防治此类问题的题中应有之义。
自治区农机部门广泛与农机企业、经销商和农民群众座谈交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改革完善补贴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经过一系列的调研和论证,广西农机系统全面推行了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主线的“结算到县、直补试点、双补试点、询价定补、规范准入、核验万机、‘黑名单’制、勤政廉政、落实保障、强化监控”等10大改革创新举措。
建立完善权力制衡机制,独立设置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全程参与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监督、投诉处理。结合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推行透明补贴、阳光补贴。全面推行补贴产品市场定价,农民自主议价,保障农民自主选机购机的权利。加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实行“宽进严出”和“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并一律将涉嫌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列入“黑名单”。
法纪视角:
行政管理要合法更要合理
张春林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代国家的公共资源配置,往往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来完成。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如何规范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从而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对落实中央政策、改善民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广西严查的这些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案件,更说明了规范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法治经典理论来看,国家权力基本由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构成,行政权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授予行政机关行使。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之际,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而加以规制,或多或少存在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宜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如何使得自由裁量的结果能够被社会大众接受,程序的确定与遵守执行就显得尤为必要。
行政机关制定、行使其行政管理权力的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触及社会各方利益,尤其是涉及配置社会资源的情形,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其执行结果远远超越了程序本身的法律意义,最终结果更折射出一个政府社会管理的能力。
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决定着行政管理程序的多变异形,其中核心的要求就是合法与合理。换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配置公共资源的过程,应当做到合法以及合理这一根本要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与农机购置补贴有关的活动也应当照此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的落实,在本质上就是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在农机购置补贴的落实过程中,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基本事项:审批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确定具有农机销售资质与合格机具的销售商以及发放国家补贴款。农机管理部门的上述行为,实际上就是把国家投入的惠农资金分配给具体单位与个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将公共资源进行具体配置的过程。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行为在法理上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所要求的规则。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公共资源配置,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该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上述规定,农机管理部门审批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以及确定具有农机销售资质与合格机具的销售商,应当遵循该规则的刚性要求,在办理许可过程中,除了合法这个前提,最低要求就是合理,也就是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禁止牟利。
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案件频发,就是缘于农机管理系统在制定程序规则时,缺乏科学论证,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营利漏洞,被执行者发现并用于牟取私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规则的形成不是儿戏,理应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则,科学推进社会资源的妥善配置,才能最终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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