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初监察体制改革,我从县检察院转隶到县纪委监委从事案件审理工作,至今已有2年多时间。期间参与及办理了大大小小80余起案件,但印象最深的还是转隶后第一次主审的案件,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韦某某违规收受贫困户财物案件。
一天,主任将一沓案件材料递给我:“小谢,这个案子由你来审理吧,只有在案件中不断积累,才能不断地进步。”就这样,我怀着忐忑的心情接下到纪委监委后的第一个案子。
我细细翻阅案件每一份材料,理清当事人违纪事实:2017年3月28日,县法律服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安排法律工作者韦某某(中共党员)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全某某一家提供法律援助。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韦某某没有如实告知该户诉讼费已获得法院准予免交,仍然收取该户7000元诉讼费归个人所有,并违规接受该户为其私车加油及支付交通费用260元,共计收取贫困户相关费用7260元。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我碰到了一些难题,尤其是对于该案的定性及处理档次拿捏不准——该定性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还是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呢? 为此,我们召开室务会进行了讨论。刚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我,还是沿用在检察院时的思维模式,遇到案件第一反应就是运用刑法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定性,然后再联系对应的党纪条规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因此我认为,韦某某在为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在明知道诉讼费用已经得到减免的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群众,仍然对群众说要缴纳诉讼费7000元,从而使群众产生错误的认识而给付了“诉讼费”,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
这时,主任说:“我们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要从政治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在这个案子中,韦某某实质侵犯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是贫困户的利益。按我们当地的生活标准,7000元对于贫困群众来说是一笔比较大的支出了。韦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为群众提供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将违纪款退还群众。”
听了主任的话,我茅塞顿开,突然意识到从政治角度结合法律思维去评判案件,正是我迫切需要学习的地方。于是我立即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韦某某的行为确实侵害的是群众的利益,从整个案件来看,将韦某某的行为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更为恰当。经过室务会再次讨论,我采纳了主任的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常委会,顺利完成该案的审理工作。最终,韦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由副科级降为科员,违纪款退还群众。
第一次主审案件的实战历练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对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感触。我深深地感受到,案件审理既要结合案件事实分析问题,更要善于从政治的高度和角度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辨别、精准处理,确保案件定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练就政治慧眼,掌握过硬的审理本领,我的学习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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