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服从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感谢组织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守好廉洁底线。”近日,收到处分决定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某大队长王某诚恳地说。
原来,在该县发生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后,该县纪委监委立足工作职能,将监督执纪关口前移,在全县政法机关分级别、分领域、抓关键和重点开展廉政约谈。同时还综合运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巡察等手段,对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开展“一对一”提醒谈话,王某就是其中一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的第十七条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调查组将相关条例逐字念给王某听,同时耐心地对他讲明政策,言明利害。
“我明白你们的意思。我......”王某认真地听完调查组讲政策,低着头,垂放着的双手拳头紧握着,几度欲言又止。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错再错,主动交代问题才是正确的选择,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过改过的,组织一定会给政策给出路。”看出他的犹豫,调查组列举了近年来县纪委查办的干部抱着侥幸心理,对抗组织,最终走上不归路的案例。
“我相信你们,事情是这样的......”在经过短暂的沉默后,王某选择了主动投案,将内情和盘托出。
2012年12月,该县某娱乐会所被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处,影响了生意。当时王某任该派出所所长。为在今后的经营中得到关照,该娱乐会所业主请王某吃晚饭,并送给他1万元现金和2条价值500元芙蓉王香烟。此外,2008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王某还分4次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受人民币23000元,用于单位车辆加油、维修和值班吃宵夜等支出。
“收受老板的钱,我心理压力很大。感谢组织及时的谈话,让我把自己的问题说清楚,现在心里轻松多了。”交代问题后,王某还主动将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2021年4月底,该县纪委监委对王某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6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查处后,根据该案特点,该县纪委监委在全县政法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政策宣传,要求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说明问题。2021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共在全县政法系统开展各类约谈1795人次,政法系统干部职工填写自查自纠表格2137份,223人主动交代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85人,处理问题线索34条,立案12件,处分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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