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我工作不够认真细致,导致我所帮扶的贫困户韦某勇户违规申领到了产业奖补,造成了国家扶贫资金损失,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个字我签!”
看到违纪人莫某雄干脆地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我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
莫某雄口中的韦某勇是他的帮扶对象,分别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按照8亩的面积申请了养鱼的产业奖补,莫某雄进行初验后,帮他递交了包括《鱼塘承包合同书》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申报,最终韦某勇获得了1.4万元的奖补资金。然而,在我们一次监督检查中却发现韦某勇户申请养鱼产业奖补的《鱼塘承包合同书》属于造假,牵出莫某雄存在工作失职的问题线索。
“我不服气,我哪里没有履行职责?韦某勇套取国家产业奖补资金不假,但我也是被蒙蔽。我亲自查看过他的承包合同,上面都有双方的签字和手印,我怎么辨别得出这是份假合同呢?”
“为了保险起见,我也到现场进行了核验,才帮其通过产业奖补初验。该做的工作已经做了,是他蓄意造假,难道也要我来承担错误?”
当我们找来莫某雄初核谈话时,他反复声称自己是被蒙蔽的,满腹的委屈和不满,却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失职和错误。
我从档案盒里拿出两份合同书,分别是韦某勇2018年和2019年提供的《鱼塘承包合同书》,递给莫某雄辨认,“你看下他的这两份合同有什么不妥之处?”
莫某雄逐字逐句地比对后,依然坚持己见:“你看,这合同内容是一模一样的,只不过一份落款日期是在2018年,一份是2019年,能有什么问题?”
“你说得没错,两份合同只有落款日期不一样,但每份合同的承包年限都是3年,也就是说2018年签订了承包合同,2019年仍在承包年限内,为什么又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我向莫某雄提出疑问。
“这......我没注意。”莫某雄态度稍微缓和了一点,“可就算合同是假的,也不能排除韦某勇是和别人合伙养殖的呀。”
事实胜于雄辩!我将事先准备好的2018年、2019年关于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政策的相关文件摆在莫某雄面前:“文件规定,‘有1个劳动力(含)以上的贫困户通过代养代种、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特色产业,不能获得奖补。’就算他们是合伙养鱼,也是不符合奖补条件的。”
“这......我学习文件的时候没注意。”莫某雄有点不好意思,说话也没了之前的底气,“我去开展帮扶工作时也会到他的鱼塘看看,以为自己的工作够仔细了,没想到还是百密一疏。”
然而我却并不认为他的工作“够仔细”,继续引导他认识自己的错误:“老莫啊,其实这两年你有很多机会可以发现这个问题,比如说你每年都有登记韦某勇户养鱼的支出,却没登记有养鱼收入,这明显是有逻辑冲突的。又比如你之前说很少见韦某勇去喂鱼,反而是多次见到村里一个叫阿全的人在喂鱼,你就没有怀疑过?”
“哎呀,这些......我都没注意。”莫某雄一拍脑门,懊恼不已,“这下我知道自己错在哪了,我不应该啥都‘没注意’,以后一定要‘多注意’才行。”
看着莫某某离开的背影,我再次感觉到身上的责任沉甸甸的。面对我们的党员干部,不能出了问题简单粗暴地给个处分就了事,我更愿意跟他们分析问题,指出错误所在,让他们心服口服,在今后的工作中严守底线和纪律,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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